國內旅客運輸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 定義
本運輸條款中的“國內航空運輸”是指,無論有償還是無償,由公司通過飛機進行的運輸,根據運輸合同,出發地和到達地及其他所有著陸地均位於日本國內地點的航空運輸。
“公司”是指株式會社Fuji Dream Airlines。
"公司辦公地點"是指公司的辦公地點(市內營業所、機場事務所)、公司指定的代理商的辦公地點以及公司在互聯網上的網頁。
“機票”是指記錄在公司電子資料庫中的電子憑證 (以下稱為“電子機票”),根據本運輸條款,在公司的營業場所為公司的國內航空路線上的旅客運輸而發行。
“認證碼”是指能夠證明持有電子機票的確認號碼,由其他公司另行規定。
“中途下機”是指公司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預定旅行中斷的情況。
“隨身行李”是指除其他特別規定外旅客的隨身物品,包括托運及隨身行李。
“寄存隨身行李”是指公司接受交付,並對此發行隨身行李簽單 (兌換證) 的隨身行李。
“隨身行李”是指公司允許帶入機內的托運行李以外的隨身行李。
“隨身行李合符”是公司發行的僅用於識別托運行李的憑證,其中一部分作為隨身行李附件貼在每件托運行李上,另一部分作為交換憑證交給旅客。
第2條 條款和條件的應用
本運輸條款適用於公司進行的旅客及隨身行李的國內航空運輸及附屬業務。
在旅客乘坐飛機之日有效的運輸條款及據此制定的規定適用於該旅客的運輸。
對本運輸條款的部分條款有特別約定時,不受該條款規定的限制,適用該特別約定事項。
第3條 條款等的變更
當公司的運輸條款和條件以及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製定的規章制度發生變更時,將會在合理的時間內透過網站或其他方式公佈變更內容。
第4條 公告
公司辦公室將公佈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以及乘客票價、超重行李費、其他費用、航班時刻表和其他必要資訊。
第5條 旅客同意
乘客承認並同意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以及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製定的規章制度。
第6條 準據法及裁判管轄
本運輸條款的規定根據日本法進行解釋,本運輸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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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於本運輸條款的運輸糾紛,不論損害賠償請求者是幾人,或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何,均以日本法院為協議管轄,其訴訟程序適用日本法。
第7條 工作人員的指示
乘客必須遵守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關於登機、下機、機場和飛機上的其他操作以及行李裝卸或存放地點的指示。
第2章 旅客運輸
第1節 機票
第8條 機票的發行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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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司的營業場所收取另行規定的運費或費用,發行電子機票。簽發時旅客必須提供姓名、年齡、性別及聯係方式 (工作單位或住阯的電話號碼等) 。
機票僅限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除非您按照電子資料庫中記錄的項目 (以下稱為“預訂項目”) 使用機票,否則機票無效。
公司為了確認機票的有效性,需要出示或申報認證碼 (以下稱為“認證碼的出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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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接受運輸時,旅客必須根據公司規定出示正當發行的、對現在要搭乘的航班有效的旅客本人的認證碼等。如果不這樣做,公司可能會拒絕該旅客登機。
非法使用認證碼等 (包括轉讓使用的情況) 時,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9條 有效期
機票僅限預定搭乘的航班有效。
第10條 延長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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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病或其他事由不能旅行時,或公司不能提供預約座位時,可延長機票的有效期。但是,從有效期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不能超過30天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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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項延長有效期時,該旅客的同行者所持機票也可以同樣延長有效期。
第11條 預訂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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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飛機需要預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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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座位預約時,必須出示認證碼等,並接受必要事項在公司電子資料庫上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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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變更座位預約時,需要出示認證碼等。但是,已預約的旅客不能變更為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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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2項規定無關,在公司另行規定的事業所,即使沒有出示認證碼等,也可以受理預約座位的申請、取消或變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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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的座位預約,在旅客在公司規定的機票購買期限內購買機票之前不能得到保證。如果旅客未在公司規定的購買期限內購買機票,公司可能隨時取消該座位預訂以及該預訂之後的座位預訂,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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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預約申請在公司的事業所從希望搭乘日期的兩個月前開始受理。但是,公司對支付特定運費的旅客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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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19條第1款適用,公司可能會取消此預訂之後的座位預訂。
第12條 指定座位
旅客可以提前指定飛機上的特定座位。但是,公司有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因機械材料變更或其他航運上不得已的理由而變更。
第13條 集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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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旅客搭乘飛機時,必須在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指定地點,以便辦理登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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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前項的集合時間遲到的旅客,公司有時會拒絕其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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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因為在集合時間遲到的旅客而延遲飛機的出發。
第14條 運輸的拒絕和限制
公司認為符合以下各項時,可以拒絕該旅客登機或讓其下機。那種情況下,那個旅客的隨身行李也同樣處理。此時,按照第19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退款。另外,本款第 (3) 項 (丙) 或 (丙) 的情況下,除上述措施外,還可採取為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而認為必要的措施。該措施包括約束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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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航行安全需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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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的要求而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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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的行為、年齡或者精神、身體狀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 需要公司特別處理的;
(二) 重傷病員或者未滿八歲的兒童,沒有陪護人員的;
(三) 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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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攜帶下列物品:
武器 (職務上攜帶的物品除外)、火藥、爆炸物、其他會產生腐蝕性的物品、易燃物品、對航空器、旅客或者搭載物造成睏擾或者危險的物品、不適合航空器運輸的物品或者動物; (二) 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愉快或者不便的;
(二) 實施可能危害該旅客自身或他人、航空器或物品的行為;
(1) 符合第26條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
(二) 妨礙公司職員執行業務或者不服從其指示的;
(三) 未經公司許可,在機內使用手機、攜帶型收音機、電子遊戲等電子設備的;
(二) 在機內使用紙煙、電子煙、加熱式煙及其他吸煙器具時
第2節 運費和費用
第15條 旅客運費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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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費及費用、適用時的條件等,根據每個種類公司另外制定的運費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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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費是針對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的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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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費和費用包含消費稅 (包括地方消費稅) 。
第16條 適用運費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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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運費及費用,除公司規則另有規定外,為在機票發行日,旅客搭乘飛機當天有效的旅客運費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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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運費或費用與適用運費或費用不同時,其差額根據各種情況退還或徵收。但公司對支付特定運費及費用的旅客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第17條 幼兒免費運送
對於未滿3周歲的旅客 (以下稱為“幼兒”),由12周歲以上的旅客陪同,不使用座位的,公司將免費為1名同伴運送1名兒童。
第18條 因旅客原因變更
根據旅客的情況,機票上記載的日期、航班、區間或目的地的變更,根據運費及費用種類由公司另行規定適用條件。關於因旅客原因可能變更的運費及費用,僅限於在預定搭乘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的營業時間內向公司的事業所出示認證代碼等並提出變更申請的情況下,按以下方式收取。但是,座位等沒有富余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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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的全區間適用運費及費用大於收取運費及費用時,收取差額;小於收取運費及費用時,退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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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規章另有規定外,該變更所適用的票價和費用為旅客在最初購買的機票發行日乘坐變更後的飛機之日有效的票價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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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因變更而進行的已預約搭乘航班的取消,不收取第19條第1項規定的取消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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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該變更導衹費用適用或費用不適用時,將根據各種情況徵收或退還費用。
第19條 因旅客原因的退票和取消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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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旅客的情況退還機票時,退還全部旅行區間時退還全部收取運費及費用,退還部分時退還從收取運費及費用中扣除搭乘區間運費及費用後的差額。另外,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司根據運費及費用種類另行規定的運費費用表,收取取消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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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項情況下,收取運費及費用小於取消手續費時,以收取運費及費用為限收取。
第20條 退款期間
旅客運費或費用的退還,以預約取消日或該搭乘預定日中較早的一個月為限。
第21條 因公司原因的取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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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中除40條第5項規定的事由以外的事由 (以下稱"公司原因"),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公司根據旅客的選擇採取以下各項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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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的選擇,將旅客和行李運送到機票預定的最初目的地:。
(二) 公司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二) 其他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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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運輸機關
於此情形,因班次、路線變更等導衹的旅客運費及費用,即使大於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也不追繳,或小於時退還。但是,公司對特定的機票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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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此時,在旅行開始前全額退還收取的運費及費用,在旅行開始後退還從該取消地點到機票記載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機預定地點) 為止的適用運費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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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該未搭乘區間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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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於要求在公司指定時間之前辦理預訂航班登機手續的旅客數量超過預訂航班的座位數量而無法為某些旅客提供座位 (除非是由於第40條第5款規定的原因),公司將根據公司的要求,招募具有有效座位預訂的旅客並自願取消乘坐該預訂航班。在此情況下,公司對應該委托而取消搭乘的旅客,除按本條第1項處理外,還將支付公司規定的一定金額的協助金。
第22條 公司及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引起的取消變更
因第40條第5款規定的事由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公司根據旅客的選擇採取以下各項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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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行開始前,通過公司的飛機上有空余座位的航班,將旅客和行李運送到該機票上記載的目的地。另外,旅行開始後,機票上記載的目的地變更時,根據公司選擇的以下其中一項,將旅客及行李運送到該機票上記載的最初目的地。
(二) 公司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二) 其他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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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運輸機關
於此情形,因班次、路線變更等導衹的旅客運費及費用,即使大於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也不追繳,或小於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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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此時,在旅行開始前全額退還收取的運費及費用,在旅行開始後退還從該取消地點到機票記載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機預定地點) 為止的適用運費及費用。
延長該未搭乘區間的有效期限。
第23條 非法登機
以下情況作為不正當搭乘,一並收取適用於該旅客的不正當搭乘區間的運費及費用,以及相當於搭乘時該區間設定的最高運費及費用的2倍的金額。但是,不能判斷那個搭乘區間的情況下,從那個搭乘機的出發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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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不出示認證碼等的,或者未經公司工作人員同意,越過機票記載區間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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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用無效機票登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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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正當申報而受到運費特別處理而搭乘的。
第3節 隨身行李
第24條 隨身行李的寄存及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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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在公司機場事務所出示有效的認證碼等,提交隨身行李時,根據本運輸條款的規定,作為托運隨身行李接受托運,或者作為隨身行李接受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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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一項外,公司在公司航線的目的地機場接到旅客的換乘申請,由其他承運人承運的聯運航班(僅限公司與其他的承運人之間締結了關於隨身行李運輸的協定。)時,該旅客在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在公司的機場事務所出示公司航線的運輸所頒發的有效的認證碼等,同時出示由其他承運人承運的聯運航班所頒發的有效的認證碼或機票等,並提交隨身行李時,也一並辦理由其他承運人承運的聯運航班的隨身行李托運。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在旅客同意的情況下,作為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根據該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款的規定托運行李,並且不在公司航線的目的地機場向旅客交付托運行李。 公司對於托運的隨身行李會發行隨身行李合符。
第25條 托運行李的裝載
預存隨身行李由該旅客搭乘的飛機運送。但是,由於裝載量的關係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時,會使用可裝載該隨身行李的飛機進行運輸。
第26條 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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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但是,公司認為特別不需要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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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奪取、管理或者破壞航空器的行為)或其他事由,要求旅客或第三者在場,通過開包檢查或其他方法對隨身行李進行檢查。在沒有旅客或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司也可以檢查旅客是否攜帶或在旅客的行李中攜帶了符合第30條規定的行李禁止限制物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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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奪取、管理或者破壞航空器的行為)或其他事由,通過接觸旅客的衣服或穿戴設備,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等,對旅客佩戴的物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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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不接受前2項的檢查,公司將拒絕該行李的裝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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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不接受前3項的檢查,公司將拒絕該旅客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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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2項或3項的檢查結果,如果發現符合第30條規定的隨身行李禁止限制物品的物品,公司可能會拒絕該物品的攜帶或裝載,或進行處理。
第27條 托運行李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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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到達地可以提取行李後,必須核對行李單 (行李票及行李附件) 編號,領取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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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僅向持有托運行李時所簽發的行李票 (行李票及行李附件) 的人交付該行李。那時,旅客要向公司提交隨身物品兌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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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2款規定交付隨身行李時,公司沒有義務確認隨身行李的持票人是否是該隨身行李的合法收件人。因未確認公司是否為正當權利人而產生的損害,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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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行李只能在行李票上記載的目的地交付。但是,特別是該隨身行李的委托方要求時,僅限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在出發地或中間停航地交付。
第28條 行李票丟失
行李領取證遺失時,公司承認該托運行李的交付請求人為正當的收貨人,並且公司向該交付請求人提供了將該行李交付給該交付請求人後,公司將賠償可能造成的一切損失的保證,在此情況下,按照另行規定的手續進行交付。
第29條 不能交付隨身行李的處理
行李到達後過了7天還沒有領取的話,公司會適當處理該行李。此時的損失及費用全部由旅客承擔。
第30條 隨身行李的禁止限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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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品不能作為隨身行李。但是,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可能對航空器、人員或搭載物造成危險或麻煩的物品
槍炮刀劍類等及爆炸物及其他容易起火或著火的物品
腐蝕性藥品及未放入適當容器的液體
動物
遺體
根據法令或政府機關的要求被禁止搭載或移動到航空器的物品
關於容積、重量或個數超過公司另行規定限度的物品
包裝不完全者
易變質、磨損或破損的
其他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隨身行李運輸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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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物品不允許作為隨身行李攜帶:
刀具類
槍枝、刀劍及類似物品,以及爆炸物(手槍形打火機、手榴彈形打火機等)
公司認為可能被用作武器的其他物品(例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冰鞋等)
第31條 高價商品
鉑金、黃金、其他貴金屬,以及硬幣、紙幣、證券、郵票、珠寶、藝術品、古董和其他貴重物品均不接受作為托運行李。
第32條 免費行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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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公斤以內的托運行李是免費的。以下物品不受該限度限制,免費受托。但是,公司另行規定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殘疾旅客自用輪椅
供有旅客陪伴的嬰兒或兒童旅客使用的折疊嬰兒車、攜帶型搖籃及兒童安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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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入的隨身行李在34條1項、2項及4項中規定的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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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使用座位的幼兒,不適用前2項規定的免費隨身行李容許量。
第33條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1名旅客最多100公斤,除公司另有規定外1件重量最多32公斤,體積限制在50厘米×60厘米×120厘米以內。超過這些限制的情況下,不能作為隨身行李寄存。
第34條 隨身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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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可收納在客艙內的收納架或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3邊長度之和在100cm以內的1件。但是,公司判斷為不能安全收納在客房內的隨身行李,不能帶入客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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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項外,僅允許攜帶1個收納隨身物品等的購物袋及其他包類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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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項規定的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的合計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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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3項的規定無關,下列物品可以帶入機內。
飛行時安裝在座椅上的兒童座椅(限於公司指定的東西。)
殘疾旅客自己使用的拐杖、手杖、夾板及其他假手、假肢類
殘疾旅客攜帶的導盲犬、服務犬和導聽犬
裝有飛行中所需幼兒或兒童用品的包類
供有旅客陪伴的幼兒或兒童旅客使用的攜帶型搖籃
其他公司特別允許帶入機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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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以外的物品,公司不接受作為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的運輸。
第35條 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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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客同行的寵物,公司作為托運行李承擔運輸。這裡所說的寵物是指被馴養的小狗、貓、小鳥等。但是,法國鬥牛犬和鬥牛犬不作為托運行李進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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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述的寵物,不適用於32條所說的免費行李容許量,旅客必須支付公司另行規定的每1籠的費用。
第36條 行李超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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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超過32條規定的免費隨身行李容許量的托運隨身行李,要收取超重隨身行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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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重行李費用,要根據其他規定。
第37條 適用於寵物的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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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飛機起飛時間20分鐘前取消該寵物的運輸時,將全額退還在該取消運輸區間內收取的適用於寵物的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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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前項規定的時間時,或因旅客的原因在運輸途中中止運輸時,對前方未裝載區間適用於寵物的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不予退還。但是,因公司原因導衹運輸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38條 按價收費
隨身行李及旅客攜帶物品的價格合計超過15萬日元時,旅客可以申報其價格。這種情況下,作為從價費用,對於超過申報價格15萬日元的部分,公司每1萬日元收取10日元。但是,每位旅客的申報價格以30萬日元為限。
第39條 退還計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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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因自身原因不搭乘,旅行區間全部取消時,對該取消運輸區間收取的從價費用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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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旅客原因取消部分旅行區間時,不退還從價費用。但是,因公司原因導衹運輸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時,不在此限。
第4節 責任
第40條 公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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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旅客死亡、受傷或其他身體障礙時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事故或事件是在飛機內發生或在上下車的作業中發生的,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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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於托運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的破壞、消失、丟失或毀損時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事故或事件是該隨身行李或物品在公司管理期間發生的,公司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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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及其員工(在本章中,「員工」是指員工、代理人、承包商和其他協助履行義務的人員)證明他們已採取或未能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此類損害,則公司不承擔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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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能夠證明公司或其員工有疏忽,導致乘客攜帶或穿戴的行李或其他物品發生破損、遺失、錯放或損毀時,公司才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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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因法律法規、政府要求、航空安全要求(包括防止非法扣押、控製或破壞航空器的行為)、惡劣天氣、不可抗力、勞資糾紛、騷亂、內亂、戰爭或其他任何對公司而言不可避免的情況,更改航班時刻表、取消、暫停或航班、進行緊急迫降、其他乘客或其他乘客限制。但除本條款第1、2、3和4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對因上述措施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41條 行李固有缺陷等的免責
若托運行李或其他旅客財產因自身缺陷、品質問題或瑕疵而遭受損毀、遺失、錯放或損壞,本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
第42條 過失相抵
如果公司證明乘客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行為造成或促成了損害的發生,則公司將免除對該乘客的全部或部分責任,免除的金額以該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行為造成或促成損害的程度為限。
第43條 旅客的賠償責任
因旅客的故意或過失或旅客不遵守本運輸條款及基於該條款規定的規定而使公司遭受損失時,該旅客必須向公司賠償損失。
第44條 公司的責任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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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行李運輸中公司的責任,以每1名旅客15萬日元的總額為限。但是,如果旅客在運輸開始前申報了該行李的附加價值,並且按照第38條的規定支付了從價費用,則該申報價值為公司的責任限度,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責任不會超過該行李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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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中的"隨身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隨身行李及其他旅客攜帶或佩戴的物品。
第45條 隨身行李的賠償請求期間
旅客在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接受了預存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委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時,推定該隨身行李或物品已在良好狀態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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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托運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損壞的通知,對於已領取的隨身行李或物品,必須在領取之日起3日以內,未交付的,必須在應領取之日起14日以內,分別以書面形式作出。
在本條第2項規定的期間內未進行通知時,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46條 責任限額不適用
第44條規定的責任限度,在證明損害是由公司或其使用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時不適用。但是,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還必須證明該人正在履行自己的職務。
第47條 連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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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為了其他承運人的運輸而托運行李,則公司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進行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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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李在兩家或多家承運商的連續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則只能向造成損壞的承運商提出索賠。本公司對非本公司承運的運送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李損壞概不負責。
第48條 更改承運人
若經公司同意更換承運人,且乘客使用公司車票搭乘其他承運人的路線,則運輸將受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和條件約束,本公司對此類運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49條 對使用人行為的條款適用
如果公司員工證明其正在履行職責,則該員工可以援引本運輸條款和條件中的所有規定,以及其中有關排除或限制公司對本運輸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附則
第1條 適用日期
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6 年 2 月 26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