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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客運輸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 定義

在本條款和條件中,「國內航空運輸」是指由公司提供的收費或免費飛機運輸,其中運輸合約規定的出發地和到達地以及所有其他著陸點均為日本境內的地點. 指的是航空運輸
「公司」指富士夢想航空株式會社。
「公司機構」指本公司的辦事處(市辦事處、機場辦事處)、本公司指定的代理人的辦事處、本公司在國際網際網路上的網頁。
「客票」指航空公司營業機構依本條件為航空公司國內航線運輸旅客而填發的、以公司電子資料庫形式記錄的電子文件(以下簡稱「電子客票」)。
「認證碼」是指可以證明您持有電子票的確認號碼,或其他公司指定的號碼。
「中途停留」是指經承運人事先批准,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之間的旅程中有計劃的中斷。
「行李」指旅客所有的財產,包括托運行李和隨身行李,除非另有規定。
「托運行李」係指公司接收並出具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隨身行李」指除托運行李之外,經公司同意攜帶上機的行李。
「行李識別標籤」指本公司為識別托運行李而簽發的唯一文件,其一部分作為行李配件附在每一件托運行李上,另一部分作為行李證明交給旅客。 。

第2條 條款和條件的應用

  1. 本運輸條款適用於公司進行的旅客及隨身行李的國內航空運輸及附屬業務。
  2. 在旅客乘坐飛機當天有效的運輸條款以及在此基礎上制定的規定適用於該旅客的運輸。
  3. 對該運輸條款的部分條款有特別約定時,不受該條款規定的限制,適用該特別約定事項。

第3條 條款等的變更

公司的運輸條款以及在此基礎上制定的規定,在進行變更的時候,會在相應的期間內,通過在主頁等公佈的方式告知變更內容。

第4條 公告

在公司的事業所,與本運輸條款一起公示旅客運費、超重行李費用及各項費用、航行時刻表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5條 旅客同意

旅客承認並同意本運輸條款以及根據該條款制定的規定。

第6條 準據法及裁判管轄

  1. 本運輸條款的規定,根據日本法進行解釋,本運輸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日本法。
  2. 關於基於該運輸條款的運輸糾紛,不論損害賠償請求者是幾人,或者無論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律依據如何,均以日本法院為協議管轄,其訴訟程序依據日本法律。

第7條 工作人員的指示

旅客在登機、下機及其他機場及飛機內的行動、行李的裝卸及裝載場所等,都必須聽從公司工作人員的指示。

第2章 旅客運輸

第1節 機票

第8條 機票的發行和效力

  1. 公司在公司的營業場所收取另行規定的運費或費用,發行電子機票。簽發時旅客必須提供姓名、年齡、性別及聯係方式 (工作單位或住阯的電話號碼等)
  2. 機票僅限旅客本人使用,不能轉讓給第三者。
  3. 機票如果不按照電子資料庫中記錄的事項 (以下稱為“預約事項”) 使用的話是無效的。
  4. 公司為了確認機票的有效性,需要出示認證代碼或者申報 (以下稱為“認證代碼的出示等”) 。
  5. 要接受運輸時,旅客必須根據公司規定出示正當發行的、對現在要搭乘的航班有效的旅客本人的認證碼等。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公司可能會拒絕該旅客搭乘。
  6. 不正當使用認證碼等 (包括轉讓使用的情況) 時,公司不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9條 有效期

機票僅限預定搭乘的航班有效。

第10條 延長有效期

  1. 旅客因病或其他事由不能旅行時,或公司不能提供預約座位時,可延長機票的有效期。但是,從有效期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不能延長超過30天。
  2. 根據前項延長有效期的情況下,該旅客的同伴所持的機票也可以同樣延長有效期。

第11條 預訂座位

  1. 乘坐飛機需要預約座位。
  2. 申請座位預約的時候,必須出示認證碼等,並在公司的電子資料庫上接受必要事項的記錄。
  3. 取消或變更預約時,需要出示認證碼等。但是,已經預約的旅客不能變更為其他人。
  4. 與前2項規定無關,在公司另行規定的事業所,即使沒有出示認證碼等,也可以受理預約座位的申請、取消或變更的申請。
  5. 前項規定的座位預約,在旅客在公司規定的機票購買期限內購買機票之前不能得到保證。旅客在公司規定的機票購買期限內沒有購買機票的情況下,公司會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取消該座位預約以及該預約之後的座位預約。
  6. 座位預約申請,在希望搭乘日期的兩個月前在公司的事業所受理。但是,公司對支付特定運費的旅客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不在此限。
  7. 公司在適用19條第1項的情況下,有可能取消繼續進行的座位預約。

第12條 指定座位

旅客可以提前指定飛機上的特定座位。但是,公司有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因機械材料變更或其他航運上不得已的理由而變更。

第13條 集合時間

  1. 旅客搭乘飛機時,為了辦理搭乘所需的手續,必須在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指定地點。
  2. 對於在前項集合時間遲到的旅客,公司可能會拒絕其搭乘。
  3. 公司不能為了在集合時間遲到的旅客而延遲飛機的出發。

第14條 運輸的拒絕和限制

公司認為符合以下各項時,可以拒絕該旅客登機或讓其下機。那種情況下,那個旅客的隨身行李也同樣處理。此時,按照第19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退款。另外,本款第 (3) 項 (丙) 或 (丙) 項情形,除上述措施外,還可採取為防止該行為繼續發生而認為必要的措施。那個措施包括拘留該行為人。

  1. 為了航行安全需要時
  2. 為遵守法令或政府機關的要求而必要時
  3. 旅客的行為、年齡或者精神、身體狀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B) 需要公司特別處理時
    (2) 重傷病者或者未滿8歲的兒童,沒有陪護人員時
    (三) 感染癥或疑似感染癥時
    (二) 攜帶下列物品時
      武器 (職務上攜帶的物品除外)、火藥、爆炸物、其他會造成腐蝕的物品、易燃物品、給航空器、旅客或者搭載物造成睏擾或者危險的物品、不適合通過航空器運輸的物品或者動物。
    (許) 可能給其他旅客帶來不快或者麻煩時
    - 實施可能危害該旅客自身或他人、航空器或物品的行為時;
    (二) 符合第26條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
    (二) 妨礙公司工作人員執行業務或不服從其指示的;
    (二) 未經公司許可,在機內使用手機、攜帶型收音機、電子遊戲等電子設備時
    (努) 在機內使用紙煙、電子煙、加熱式煙及其他吸煙器具時

第2節 運費和費用

第15條 旅客運費和費用

  1. 旅客運費以及費用,適用時的條件等,根據每個種類公司另外制定的運費價格表。
  2. 旅客運費是從出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費。
  3. 旅客運費及費用中包含消費稅 (含地方消費稅)

第16條 適用運費及費用

  1. 適用運費及費用,除公司規則另有規定外,為在機票發行日,旅客搭乘飛機當天有效的旅客運費及費用。
  2. 收取運費或費用與適用運費或費用不同時,其差額根據各種情況退還或徵收。但是,公司對支付特定運費及費用的旅客另有規定時,不在此限。

第17條 幼兒免費運送

公司對於12歲以上的旅客同伴不使用座位的未滿3歲的旅客 (以下稱為“幼兒”),同伴1人僅限1人無償承運。

第18條 因旅客原因變更

根據旅客的情況,機票上記載的日期、航班、區間或目的地的變更,根據運費及費用種類由公司另行規定適用條件。關於因旅客原因可能變更的運費及費用,僅限於在預定搭乘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的營業時間內,向公司的事業所出示認證碼等並提出變更申請的情況下,按以下方式收取。但是,座位等沒有富余的情況,不在此限。

  1. 變更後的全部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大於收取運費及費用時,收取其差額,小於收取運費及費用時,退還其差額。
  2. 該變更所適用的運費及費用,除公司規章另有規定外,為最初購買的機票發行日,旅客搭乘變更後的飛機之日有效的旅客運費及費用。
  3. 關於因變更而進行的已預約搭乘航班的取消,不收取19條第1項規定的取消手續費。
  4. 因該變更導衹費用適用時,或費用不適用時,將根據各種情況徵收或退還費用。

第19條 因旅客原因的退票和取消手續費

  1. 根據旅客的情況退還機票時,退還全部旅行區間時收取的運費及費用全額,退還部分時退還從收取的運費及費用中扣除搭乘區間運費及費用後的差額。另外,這種情況下,根據運費以及費用種類公司另行規定的運費費用表收取取消手續費。
  2. 在前項情況下,收取運費及費用小於取消手續費時,以收取運費及費用為限收取。

第20條 退款期間

旅客運費或費用的退還,限於預約取消日或該搭乘預定日中較早的一個月以內進行。

第21條 因公司原因的取消變更

  1. 因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中除40條第5項規定的事由以外的事由 (以下稱為“公司原因”),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公司根據旅客的選擇採取以下各項措施之一。
    1. 根據公司選擇的下列事項之一,將旅客及行李運送至該機票預定事項的最初目的地:
      (B) 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2) 其他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三) 其他運輸工具
        在此情況下,因航班、路線變更等引起的旅客運費及費用,即使大於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也不追繳,如果小於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則退還。但是,公司對特定的機票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會退款。
    2. 退款。這種情況下,在旅行開始前退還全部收取的運費及費用,在旅行開始後退還從該取消地點到機票記載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機預定地點) 為止的適用運費及費用。
    3. 延長該未搭乘區間的有效期限
  2. 如果由於要求在公司指定時間之前辦理預訂航班登機手續的旅客數量超過預訂航班的座位數量而無法為某些旅客提供座位 (除非是由於第40條第5款規定的原因),公司將根據公司的合作請求,招募具有有效座位預訂並自願取消乘坐該預訂航班的旅客。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於根據該委托而取消搭乘的旅客,在按照本條第1項處理的基礎上,還會支付公司規定的一定金額的合作金等。

第22條 公司及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引起的取消變更

公司因第40條第5項規定的事由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根據旅客的選擇採取以下各項措施之一。

  1. 在旅行開始前,通過公司的飛機上有空余座位的航班,將旅客和行李運送到該機票上記載的目的地。另外,旅行開始後機票上記載的目的地發生變更時,根據公司所選擇的以下任意一項來計算到達該機票上記載的最初目的地的旅客及隨身行李的運輸。
    (B) 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2) 其他公司的飛機上有空座的航班
    (三) 其他運輸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航班、路線的變更等導衹的旅客運費及費用,即使比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大,也不進行追繳,如果比該區間的適用運費及費用的退還額小,則退還。
  2. 退款。這種情況下,在旅行開始前退還全部收取的運費及費用,在旅行開始後退還從該取消地點到機票記載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機預定地點) 為止的適用運費及費用。
  3. 延長該未搭乘區間的有效期限

第23條 非法登機

以下情況作為不正當搭乘,一並收取適用於該旅客的不正當搭乘區間的運費及費用,以及相當於搭乘時該區間設定的最高運費及費用的2倍的金額。但是,不能判斷搭乘區間的情況下,從那個搭乘機的出發地開始。

  1. 不顧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不出示認證碼等時,或者未經公司工作人員同意而越過機票記載區間以外時;
  2. 故意使用無效機票登機時
  3. 因不正當申報而受到運費特別處理搭乘時

第3節 隨身行李

第24條 隨身行李的寄存及帶入

  1. 旅客在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在公司的機場事務所出示有效的認證碼等,提交隨身行李時,根據本運輸條款的規定,可以作為托運行李托運,也可以作為隨身行李托運。
  2. 除前款規定外,本公司還應通知客戶本公司航線目的地機場有其他承運人營運的轉機航班(僅限本公司與其他承運人簽訂了行李運輸協議的情況)。東京或大阪)的乘客,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向公司機場辦事處申請在公司航線上運輸的有效授權代碼,如果您出示有效的機票或授權代碼如果您持有效機票和出示行李,則其他承運人的中轉航班將由我們為您辦理行李托運。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經乘客同意,作為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根據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件接受行李,並將行李到達通知乘客。 。
  3. 公司對於托運的隨身行李會發行隨身行李合符。

第25條 托運行李的裝載

預存隨身行李由該旅客搭乘的飛機運送。但是,由於裝載量的關係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時,會使用可以裝載該隨身行李的飛機進行運輸。

第26條 安全檢查

  1. 旅客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但是,如果公司認為不需要,則不在此限。
  2. 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奪取、管理或者破壞航空器的行為)及其他事由,要求旅客或第三者在場,通過打開檢查及其他方法對隨身行李進行檢查。另外,公司在沒有旅客或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也可以檢查旅客是否攜帶或在旅客的行李中有符合第30條規定的行李禁止限制物品的物品。
  3. 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奪取、管理或者破壞航空器的行為)或其他事由,通過接觸旅客的衣服或穿戴用具或使用金屬探測器等,對旅客佩戴等物品進行檢查。
  4. 如果旅客不接受前第2項的檢查,公司將拒絕該行李的裝載。
  5. 旅客不接受前第3項的檢查時,公司拒絕該旅客搭乘。
  6. 根據前2項或3項的檢查結果,如果發現符合第30條規定的隨身行李禁止限制品目的物品,公司可能會拒絕該物品的攜帶或裝載,或進行處理。

第27條 托運行李的交付

  1. 旅客在到達地可以領取隨身行李時,必須核對隨身行李簽單 (隨身行李兌換證及隨身行李附件) 的號碼,領取隨身行李。
  2. 公司僅向持有托運行李時簽發的行李票 (行李票及行李附件) 的人交付該行李。那個時候,旅客要向公司提交行李兌換證。
  3. 按照前2款規定交付隨身行李時,公司沒有義務確認隨身行李的持有人是否是該隨身行李的合法收件人。因未確認公司是否為正當權利人而產生的損害,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4. 手提行李只能在行李票上記載的目的地交付。但是,特別是有該隨身行李的委托方的要求時,僅限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在出發地或中間停航地進行交付。

第28條 行李票丟失

遺失隨身行李領取證時,公司承認該托運行李的交付請求人為正當的收貨人,並且公司向該交付請求人交付該隨身行李後,僅限於從該交付請求人處得到保證,公司將補償可能造成的一切損失的情況下,按照另行規定的手續進行交付。

第29條 不能交付隨身行李的處理

行李到達後過了7天還沒有領取的話,公司會適當處理該行李。這種情況下的損害以及費用全部由旅客承擔。

第30條 隨身行李的禁止限制物品

  1. 下列物品不能作為隨身行李。但是,公司同意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2. (1) 可能對航空器、人員或搭載物造成危險或麻煩的物品
    (2) 槍炮刀劍類等及爆炸物及其他容易起火或著火的物品
    (3) 腐蝕性藥品及未放入適當容器的液體
    (4) 動物
    (5) 遺體
    (6) 根據法令或政府機關的要求被禁止搭載或移動到航空器的物品
    (7) 關於容積、重量或個數超過公司另行規定限度的物品
    (8) 包裝不完全者
    (9) 易變質、磨損或破損的
    (10) 其他公司認為不適合作為隨身行李運輸的物品。
  3. 下列物品不能作為隨身行李攜帶。
  4. (1) 刀具類
    (2) 槍炮刀劍類等類似品及爆炸物類似品(手槍型打火機、手榴彈型打火機等)
    (3) 其他公司認為可能成為兇器的物品(球棒、高爾夫球桿、冰鞋等)

第31條 高價商品

白金、黃金、其他貴金屬以及貨幣、銀行券、有價證券、印花類、寶石類、美術品、古董及其他高價品,不接受作為托運行李。

第32條 免費行李額

  1. 20公斤以內的托運行李是免費的。以下物品不限此限,免費受理
    1. 殘疾旅客自用輪椅
    2. 供有旅客陪伴的嬰兒或兒童旅客使用的折疊嬰兒車、攜帶型搖籃及兒童安全座椅
  2. 34條1項、2項以及4項規定的隨身行李免費。
  3. 對於不使用座位的幼兒,不適用前2項規定的免費行李允許量。

第33條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1名旅客最多100公斤,除公司另有規定外1件重量最多32公斤,體積限制在50厘米×60厘米×120厘米以內。超過這些限制的話,不能作為隨身行李寄存。

第34條 隨身行李

  1. 可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可收納在客艙內的收納架或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3邊長度之和在100cm以內的1件。但是,公司認為不能安全收納在客房內的隨身行李,不能帶入客房。
  2. 在前項的基礎上,僅限收納隨身物品等的購物袋以及其他的包類1個,允許帶入機內。
  3. 前面2項規定的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的合計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
  4. 與前3項的規定無關,下列物品可以帶上飛機。
  5. (1) 飛行時安裝在座位上的兒童安全座椅 (僅限公司指定的)
    (2) 殘疾旅客自己使用的拐杖、手杖、夾板及其他假手、假肢類
    (3) 殘疾旅客攜帶的導盲犬、服務犬和導聽犬
    (4) 裝有飛行中所需幼兒或兒童用品的包類
    (5) 供有旅客陪伴的幼兒或兒童旅客使用的攜帶型搖籃
    (6) 其他公司特別允許帶上飛機的物品
  6. 公司對於第1項、第2項以及第4項規定以外的物品,不接受作為帶入機內的隨身行李的運輸。

第35條 寵物

  1. 關於旅客同行的寵物,公司作為托運行李承擔運輸。這裡所說的寵物是指被馴養的小狗、貓、小鳥等。但是,法國鬥牛犬和鬥牛犬不接受作為托運行李的運輸。
  2. 前項所述的寵物,不適用於32條所說的免費行李容許量,旅客必須支付公司另行規定的1個籠子的費用。

第36條 行李超重費

  1. 對於超過32條規定的免費隨身行李容許量的托運行李,將收取超重隨身行李費用。
  2. 關於超重行李的費用,根據另外的規定。

第37條 適用於寵物的費用以及行李超重費用的退還

  1. 在飛機出發時間20分鐘前取消該寵物的運輸時,將全額退還針對該取消運輸區間所收取的適用於寵物的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
  2. 超過前項規定時間時,或因旅客原因在運輸途中中止運輸時,對前方未裝載區間適用於寵物的費用及行李超重費用不予退還。但是,由於公司的原因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38條 按價收費

如果乘客攜帶的行李及佩戴的物品的總價值超過15萬日元,則乘客可以申報價值。此時,本公司將對申報價值超過15萬日圓的部分,每1萬日圓收取10日圓的從價稅。
但每位旅客的申報價值上限為30萬日圓。

第39條 退還計量費用

  1. 旅客因自身原因不乘坐,旅行區間全部取消時,對該取消運輸區間收取的從價費用全額退還。
  2. 因旅客原因取消部分旅行區間時,不退還從價費用。但是,因公司原因導衹運輸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時,不在此限。

第4節 責任

第40條 公司責任

  1. 旅客死亡或受傷或其他身體障礙時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事故或事件是在飛機內發生或在上下車的作業中發生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
  2. 公司對於托運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的破壞、消失、丟失或毀損時發生的損害,如果造成該損害的事故或事件是該隨身行李或物品在公司管理期間發生的,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
  3. 公司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的損害,證明公司及其使用人(本章所稱使用人,是指僱員、代理人、承包人等的履行輔助者。)為防止該損害而採取了必要措施或未能採取該措施時,不承擔賠償責任。
  4. 對於帶入的手提行李及其他旅客攜帶或佩戴的物品的破損、消失、丟失或毀損時發生的損害,公司僅在證明公司或其使用人有過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5. 由於法令及政府機關的要求、航空安全上的要求(包括防止非法奪取、管理或破壞飛機的行為。)、惡劣天氣、不可抗力、爭議行為、騷動、動亂、戰爭或其他公司發生的不得已的事由,公司可能會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採取飛機的運行時間的變更、停航、停航、運行中止、起降地的變更、緊急著陸、旅客的搭乘限制、隨身行李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取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對於因採取該措施而產生的損失,除根據本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4項由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外,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41條 行李固有缺陷等的免責

在托運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的破壞、消失、丟失或毀損的情況下發生的損害,僅因該隨身行李或物品固有的缺陷、品質或瑕疵的原因而產生時,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42條 過失相抵

公司證明旅客的故意或過失成為損害的原因或與原因有關時,在該故意或過失成為損害的原因或與原因有關的範圍內,免除公司對該旅客的全部或部分責任。

第43條 旅客的賠償責任

由於旅客的故意或過失或旅客不遵守本運輸條款及基於該條款規定的規定,造成公司損失時,該旅客必須向公司賠償損失。

第44條 公司的責任限額

  1. 隨身行李運輸中公司的責任,以每1名旅客15萬日元的總額為限。但是,旅客在運輸開始前申報了該隨身行李的價格,並且按照第38條的規定支付了從價費用時,該申報價格為公司的責任限度,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責任不會超過該隨身行李的實際價格。
  2. 前項中的“隨身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及其他公司委托保管的旅客物品、隨身行李及其他旅客攜帶或佩戴的物品。

第45條 隨身行李的賠償請求期間

  1. 旅客在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接受了預存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委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時,推定該隨身行李或物品已在良好狀態下交付。
  2. 關於托運隨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損壞的通知,對於收到的隨身行李或物品,必須在收到之日起3天以內,沒有交付的情況下,必須在應該收到之日起14天以內,分別以文件形式發出。
  3. 在本條第2項規定的期間內未進行通知時,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46條 責任限額不適用

第44條規定的責任限度,在證明損害是由於公司或其使用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時不適用。但是,在使用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還必須證明該人正在履行自己的職務。

第47條 連續運輸

  1. 公司為了其他承運人的運輸而托運行李時,公司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進行這些行為。
  2. 如果行李損失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承運人連續運輸造成的,則只能向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本公司運送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行李損壞,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48條 更改承運人

如果在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更換承運人,並且旅客使用公司的機票乘坐其他承運人的路線,則該運輸將適用於其他承運人的運輸條款,公司對該運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49條 對使用人行為的條款適用

公司的使用人在證明自己正在履行職務時,關於本運輸條款規定的損害,其使用人可以援引本運輸條款及基於該條款的規定中所規定的有關排除或限制公司責任的一切規定。

附則

第1條 適用日期

這個運輸條款從2024年6月1日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