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

本运输条款中的“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无论有偿还是无偿,由公司通过飞机进行的运输,根据运输合同,出发地和到达地及其他所有着陆地均位于日本国内地点的航空运输。
“公司”是指株式会社Fuji Dream Airlines。
"公司办公地点"是指公司的办公地点(市内营业所、机场事务所)、公司指定的代理商的办公地点以及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
“机票”是指记录在公司电子数据库中的电子凭证 (以下称为“电子机票”),根据本运输条款,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公司的国内航空路线上的旅客运输而发行。
“认证码”是指能够证明持有电子机票的确认号码,由其他公司另行规定。
“中途下机”是指公司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预定旅行中断的情况。
“随身行李”是指除其他特别规定外旅客的随身物品,包括托运及随身行李。
“寄存随身行李”是指公司接受交付,并对此发行随身行李签单 (兑换证) 的随身行李。
“随身行李”是指公司允许带入机内的托运行李以外的随身行李。
“随身行李合符”是公司发行的仅用于识别托运行李的凭证,其中一部分作为随身行李附件贴在每件托运行李上,另一部分作为交换凭证交给旅客。

第2条 条款和条件的应用

  1. 本运输条款适用于公司进行的旅客及随身行李的国内航空运输及附属业务。

  2. 在旅客乘坐飞机之日有效的运输条款及据此制定的规定适用于该旅客的运输。

  3. 对本运输条款的部分条款有特别约定时,不受该条款规定的限制,适用该特别约定事项。

第3条 条款等的变更

公司的运输条款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规定,在进行变更时,应在相应的期间内,通过在网站等公布的方式告知变更内容。

第4条 公告

在公司的事业所,与本运输条款一起公示旅客运费、行李超重费用及各项费用、航行时刻表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5条 旅客同意

旅客承认并同意本运输条款以及根据该条款制定的规定。

第6条 准据法及裁判管辖

  1. 本运输条款的规定根据日本法进行解释,本运输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日本法。

  2. 关于基于本运输条款的运输纠纷,不论损害赔偿请求者是几人,或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何,均以日本法院为协议管辖,其诉讼程序适用日本法。

第7条 工作人员的指示

旅客在登机、下机及其他机场、飞机内的行动,以及行李的装卸、装载场所等,都必须听从公司工作人员的指示。

第2章 旅客运输

第1节 机票

第8条 机票的发行和效力

  1. 公司在公司的营业场所收取另行规定的运费或费用,发行电子机票。签发时旅客必须提供姓名、年龄、性别及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或住址的电话号码等) 。

  2. 机票仅限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除非您按照电子数据库中记录的项目 (以下称为“预订项目”) 使用机票,否则机票无效。

  4. 公司为了确认机票的有效性,需要出示或申报认证码 (以下称为“认证码的出示等”) 。

  5. 要接受运输时,旅客必须根据公司规定出示正当发行的、对现在要搭乘的航班有效的旅客本人的认证码等。如果不这样做,公司可能会拒绝该旅客登机。

  6. 非法使用认证码等 (包括转让使用的情况) 时,公司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9条 有效期

机票仅限预定搭乘的航班有效。

第10条 延长有效期

  1. 旅客因病或其他事由不能旅行时,或公司不能提供预约座位时,可延长机票的有效期。但是,从有效期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不能超过30天延长。

  2. 根据前项延长有效期时,该旅客的同行者所持机票也可以同样延长有效期。

第11条 预订座位

  1. 乘坐飞机需要预约座位。

  2. 申请座位预约时,必须出示认证码等,并接受必要事项在公司电子数据库上的记录。

  3. 取消或变更座位预约时,需要出示认证码等。但是,已预约的旅客不能变更为其他人。

  4. 与前2项规定无关,在公司另行规定的事业所,即使没有出示认证码等,也可以受理预约座位的申请、取消或变更的申请。

  5. 前项规定的座位预约,在旅客在公司规定的机票购买期限内购买机票之前不能得到保证。如果旅客未在公司规定的购买期限内购买机票,公司可能随时取消该座位预订以及该预订之后的座位预订,恕不另行通知。

  6. 座位预约申请在公司的事业所从希望搭乘日期的两个月前开始受理。但是,公司对支付特定运费的旅客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7. 如果第19条第1款适用,公司可能会取消此预订之后的座位预订。

第12条 指定座位

旅客可以提前指定飞机上的特定座位。但是,公司有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因机械材料变更或其他航运上不得已的理由而变更。

第13条 集合时间

  1. 当旅客搭乘飞机时,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地点,以便办理登机手续。

  2. 对于在前项的集合时间迟到的旅客,公司有时会拒绝其搭乘。

  3. 公司不能因为在集合时间迟到的旅客而延迟飞机的出发。

第14条 运输的拒绝和限制

公司认为符合以下各项时,可以拒绝该旅客登机或让其下机。那种情况下,那个旅客的随身行李也同样处理。此时,按照第19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退款。另外,本款第 (3) 项 (丙) 或 (丙) 的情况下,除上述措施外,还可采取为防止该行为继续发生而认为必要的措施。该措施包括约束行为人。

  1. 为了航行安全需要时

  2. 为遵守法令或政府机关的要求而必要时

  3. 旅客的行为、年龄或者精神、身体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二) 需要公司特别处理的;

    • (二) 重伤病员或者未满八岁的儿童,没有陪护人员的;

    • (三) 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

    • (二) 携带下列物品:
      武器 (职务上携带的物品除外)、火药、爆炸物、其他会产生腐蚀性的物品、易燃物品、对航空器、旅客或者搭载物造成困扰或者危险的物品、不适合航空器运输的物品或者动物;

    • (二) 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愉快或者不便的;

    • (二) 实施可能危害该旅客自身或他人、航空器或物品的行为;

    • (1) 符合第26条第4款或第5款的情形

    • (二) 妨碍公司职员执行业务或者不服从其指示的;

    • (三) 未经公司许可,在机内使用手机、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等电子设备的;

    • (二) 在机内使用纸烟、电子烟、加热式烟及其他吸烟器具时

第2节 运费和费用

第15条 旅客运费和费用

  1. 旅客运费及费用、适用时的条件等,根据每个种类公司另外制定的运费费用表。

  2. 旅客运费是针对从出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的运费。

  3. 旅客运费和费用包含消费税 (包括地方消费税) 。

第16条 适用运费及费用

  1. 适用运费及费用,除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为在机票发行日,旅客搭乘飞机当天有效的旅客运费及费用。

  2. 收取运费或费用与适用运费或费用不同时,其差额根据各种情况退还或征收。但公司对支付特定运费及费用的旅客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17条 幼儿免费运送

对于未满3周岁的旅客 (以下称为“幼儿”),由12周岁以上的旅客陪同,不使用座位的,公司将免费为1名同伴运送1名儿童。

第18条 因旅客原因变更

根据旅客的情况,机票上记载的日期、航班、区间或目的地的变更,根据运费及费用种类由公司另行规定适用条件。关于因旅客原因可能变更的运费及费用,仅限于在预定搭乘航班预定出发时间之前的营业时间内向公司的事业所出示认证代码等并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收取。但是,座位等没有富余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变更后的全区间适用运费及费用大于收取运费及费用时,收取差额;小于收取运费及费用时,退还差额。

  2. 除公司规章另有规定外,该变更所适用的票价和费用为旅客在最初购买的机票发行日乘坐变更后的飞机之日有效的票价和费用。

  3. 关于因变更而进行的已预约搭乘航班的取消,不收取第19条第1项规定的取消手续费。

  4. 因该变更导致费用适用或费用不适用时,将根据各种情况征收或退还费用。

第19条 因旅客原因的退票和取消手续费

  1. 根据旅客的情况退还机票时,退还全部旅行区间时退还全部收取运费及费用,退还部分时退还从收取运费及费用中扣除搭乘区间运费及费用后的差额。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根据运费及费用种类另行规定的运费费用表,收取取消手续费。

  2. 在前项情况下,收取运费及费用小于取消手续费时,以收取运费及费用为限收取。

第20条 退款期间

旅客运费或费用的退还,以预约取消日或该搭乘预定日中较早的一个月为限。

第21条 因公司原因的取消变更

  1. 因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中除40条第5项规定的事由以外的事由 (以下称"公司原因"),导致运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公司根据旅客的选择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之一。

    • 根据公司的选择,将旅客和行李运送到机票预定的最初目的地:。

      • (二) 公司飞机上有空座的航班。

      • (二) 其他公司的飞机上有空座的航班

      • (三) 其他运输机关
        于此情形,因班次、路线变更等导致的旅客运费及费用,即使大于该区间的适用运费及费用的退还额,也不追缴,或小于时退还。但是,公司对特定的机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退还。

    • 退款。此时,在旅行开始前全额退还收取的运费及费用,在旅行开始后退还从该取消地点到机票记载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机预定地点) 为止的适用运费及费用。

    • 延长该未搭乘区间的有效期限。

  2. 如果由于要求在公司指定时间之前办理预订航班登机手续的旅客数量超过预订航班的座位数量而无法为某些旅客提供座位 (除非是由于第40条第5款规定的原因),公司将根据公司的要求,招募具有有效座位预订的旅客并自愿取消乘坐该预订航班。在此情况下,公司对应该委托而取消搭乘的旅客,除按本条第1项处理外,还将支付公司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协助金。

第22条 公司及旅客原因以外的事由引起的取消变更

因第40条第5款规定的事由导致运输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公司根据旅客的选择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之一。

  1. 在旅行开始前,通过公司的飞机上有空余座位的航班,将旅客和行李运送到该机票上记载的目的地。另外,旅行开始后,机票上记载的目的地变更时,根据公司选择的以下其中一项,将旅客及行李运送到该机票上记载的最初目的地。

    1. (二) 公司飞机上有空座的航班。

    2. (二) 其他公司的飞机上有空座的航班

    3. (三) 其他运输机关
      于此情形,因班次、路线变更等导致的旅客运费及费用,即使大于该区间的适用运费及费用的退还额,也不追缴,或小于时退还。

  2. 退款。此时,在旅行开始前全额退还收取的运费及费用,在旅行开始后退还从该取消地点到机票记载的目的地 (包括中途下机预定地点) 为止的适用运费及费用。

  3. 延长该未搭乘区间的有效期限。

第23条 非法登机

以下情况作为不正当搭乘,一并收取适用于该旅客的不正当搭乘区间的运费及费用,以及相当于搭乘时该区间设定的最高运费及费用的2倍的金额。但是,不能判断那个搭乘区间的情况下,从那个搭乘机的出发地开始。

  1. 不顾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出示认证码等的,或者未经公司工作人员同意,越过机票记载区间以外的。

  2. 故意用无效机票登机的。

  3. 因不正当申报而受到运费特别处理而搭乘的。

第3节 随身行李

第24条 随身行李的寄存及带入

  1. 旅客在公司指定的时间之前,在公司机场事务所出示有效的认证码等,提交随身行李时,根据本运输条款的规定,作为托运随身行李接受托运,或者作为随身行李接受托运。

  2. 除前一项外,公司在公司航线的目的地机场接到旅客的换乘申请,由其他承运人承运的联运航班(仅限公司与其他的承运人之间缔结了关于随身行李运输的协定。)时,该旅客在公司指定的时间之前,在公司的机场事务所出示公司航线的运输所颁发的有效的认证码等,同时出示由其他承运人承运的联运航班所颁发的有效的认证码或机票等,并提交随身行李时,也一并办理由其他承运人承运的联运航班的随身行李托运。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旅客同意的情况下,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该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的规定托运行李,并且不在公司航线的目的地机场向旅客交付托运行李。

  3. 公司对于托运的随身行李会发行随身行李合符。

第25条 托运行李的装载

预存随身行李由该旅客搭乘的飞机运送。但是,由于装载量的关系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会使用可装载该随身行李的飞机进行运输。

第26条 安全检查

  1. 旅客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但是,公司认为特别不需要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 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夺取、管理或者破坏航空器的行为)或其他事由,要求旅客或第三者在场,通过开包检查或其他方法对随身行李进行检查。在没有旅客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司也可以检查旅客是否携带或在旅客的行李中携带了符合第30条规定的行李禁止限制物品的物品。

  3. 公司因航空保安上(包括防止非法夺取、管理或者破坏航空器的行为)或其他事由,通过接触旅客的衣服或穿戴设备,或使用金属探测器等,对旅客佩戴的物品进行检查。

  4. 如果旅客不接受前2项的检查,公司将拒绝该行李的装载。

  5. 如果旅客不接受前3项的检查,公司将拒绝该旅客登机。

  6. 根据前2项或3项的检查结果,如果发现符合第30条规定的随身行李禁止限制物品的物品,公司可能会拒绝该物品的携带或装载,或进行处理。

第27条 托运行李的交付

  1. 旅客在到达地可以提取行李后,必须核对行李单 (行李票及行李附件) 编号,领取行李。

  2. 公司仅向持有托运行李时所签发的行李票 (行李票及行李附件) 的人交付该行李。那时,旅客要向公司提交随身物品兑换证。

  3. 按照前2款规定交付随身行李时,公司没有义务确认随身行李的持票人是否是该随身行李的合法收件人。因未确认公司是否为正当权利人而产生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手提行李只能在行李票上记载的目的地交付。但是,特别是该随身行李的委托方要求时,仅限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在出发地或中间停航地交付。

第28条 行李票丢失

行李领取证遗失时,公司承认该托运行李的交付请求人为正当的收货人,并且公司向该交付请求人提供了将该行李交付给该交付请求人后,公司将赔偿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的保证,在此情况下,按照另行规定的手续进行交付。

第29条 不能交付随身行李的处理

行李到达后过了7天还没有领取的话,公司会适当处理该行李。此时的损失及费用全部由旅客承担。

第30条 随身行李的禁止限制物品

  1. 下列物品不能作为随身行李。但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可能对航空器、人员或搭载物造成危险或麻烦的物品

    2. 枪炮刀剑类等及爆炸物及其他容易起火或着火的物品

    3. 腐蚀性药品及未放入适当容器的液体

    4. 动物

    5. 遗体

    6. 根据法令或政府机关的要求被禁止搭载或移动到航空器的物品

    7. 关于容积、重量或个数超过公司另行规定限度的物品

    8. 包装不完全者

    9. 易变质、磨损或破损的

    10. 其他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随身行李运输的物品。

  2. 下列物品不认可为随身行李。

    1. 刀具类

    2. 枪炮刀剑类等类似品及爆炸物类似品(手枪型打火机、手榴弹型打火机等)

    3. 其他公司认为可能成为凶器的物品(球棒、高尔夫球杆、冰鞋等)

第31条 高价商品

白金、黄金、其他贵金属以及货币、银行券、有价证券、印花类、宝石类、美术品、古董及其他高价品不作为托运行李。

第32条 免费行李额

  1. 20公斤以内的托运行李是免费的。以下物品不受该限度限制,免费受托。但是,公司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残疾旅客自用轮椅

    2. 供有旅客陪伴的婴儿或儿童旅客使用的折叠婴儿车、便携式摇篮及儿童安全座椅

  2. 带入的随身行李在34条1项、2项及4项中规定的是免费的。

  3. 对于不使用座位的幼儿,不适用前2项规定的免费随身行李容许量。

第33条 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1名旅客最多100公斤,除公司另有规定外1件重量最多32公斤,体积限制在50厘米×60厘米×120厘米以内。超过这些限制的情况下,不能作为随身行李寄存。

第34条 随身行李

  1. 可带入机内的随身行李,可收纳在客舱内的收纳架或旅客前面的座位下面,且3边长度之和在100cm以内的1件。但是,公司判断为不能安全收纳在客房内的随身行李,不能带入客房内。

  2. 除前项外,仅允许携带1个收纳随身物品等的购物袋及其他包类登机。

  3. 前2项规定的带入机内的随身行李的合计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

  4. 与前3项的规定无关,下列物品可以带入机内。

    1. 飞行时安装在座椅上的儿童座椅(限于公司指定的东西。)

    2. 残疾旅客自己使用的拐杖、手杖、夹板及其他假手、假肢类

    3. 残疾旅客携带的导盲犬、服务犬和导听犬

    4. 装有飞行中所需幼儿或儿童用品的包类

    5. 供有旅客陪伴的幼儿或儿童旅客使用的便携式摇篮

    6. 其他公司特别允许带入机内的物品

  5. 对于第1项、第2项及第4项规定以外的物品,公司不接受作为带入机内的随身行李的运输。

第35条 宠物

  1. 关于旅客同行的宠物,公司作为托运行李承担运输。这里所说的宠物是指被驯养的小狗、猫、小鸟等。但是,法国斗牛犬和斗牛犬不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

  2. 前项所述的宠物,不适用于32条所说的免费行李容许量,旅客必须支付公司另行规定的每1笼的费用。

第36条 行李超重费

  1. 对于超过32条规定的免费随身行李容许量的托运随身行李,要收取超重随身行李费用。

  2. 关于超重行李费用,要根据其他规定。

第37条 适用于宠物的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的退还

  1. 在飞机起飞时间20分钟前取消该宠物的运输时,将全额退还在该取消运输区间内收取的适用于宠物的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

  2. 超过前项规定的时间时,或因旅客的原因在运输途中中止运输时,对前方未装载区间适用于宠物的费用及行李超重费用不予退还。但是,因公司原因导致运输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38条 按价收费

随身行李及旅客携带物品的价格合计超过15万日元时,旅客可以申报其价格。这种情况下,作为从价费用,对于超过申报价格15万日元的部分,公司每1万日元收取10日元。但是,每位旅客的申报价格以30万日元为限。

第39条 退还计量费用

  1. 旅客因自身原因不搭乘,旅行区间全部取消时,对该取消运输区间收取的从价费用全额退还。

  2. 因旅客原因取消部分旅行区间时,不退还从价费用。但是,因公司原因导致运输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时,不在此限。

第4节 责任

第40条 公司责任

  1. 对于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障碍时发生的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事故或事件是在飞机内发生或在上下车的作业中发生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2. 公司对于托运随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的破坏、消失、丢失或毁损时发生的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事故或事件是该随身行李或物品在公司管理期间发生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3. 公司就本条第1项及第2项的损害,证明公司及其使用人(本章所称使用人,是指雇员、代理人、承包人等的履行辅助者。)为防止该损害已采取必要措施或未能采取该措施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对于带入的随身行李及其他旅客携带或佩戴的物品的破损、消失、丢失或毁损时发生的损害,公司仅在证明公司或其使用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5. 公司可能会因法令、政府机关的要求、航空安全要求(包括防止非法夺取、管理或破坏飞机的行为。)、恶劣天气、不可抗力、争议行为、骚动、动乱、战争或其他公司发生的不得已的事由而采取飞机的运行时间变更、取消、停航、中止运行、目的地变更、紧急着陆、旅客的搭乘限制、行李的全部或部分的取出或其他必要的措施,但因采取该措施而造成的损失,除根据本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1条 行李固有缺陷等的免责

公司在托运随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的破坏、消失、丢失或毁损时发生的损害,仅因该随身行李或物品固有的缺陷、品质或瑕疵的原因而产生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 过失相抵

公司证明旅客的故意或过失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或与损害的原因有关时,在该故意或过失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或与损害的原因有关的范围内,免除公司对该旅客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43条 旅客的赔偿责任

因旅客的故意或过失或旅客不遵守本运输条款及基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定而使公司遭受损失时,该旅客必须向公司赔偿损失。

第44条 公司的责任限额

  1. 随身行李运输中公司的责任,以每1名旅客15万日元的总额为限。但是,如果旅客在运输开始前申报了该行李的附加价值,并且按照第38条的规定支付了从价费用,则该申报价值为公司的责任限度,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不会超过该行李的实际价值。

  2. 前项中的"随身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随身行李及其他旅客携带或佩戴的物品。

第45条 随身行李的赔偿请求期间

  1. 旅客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接受了预存随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委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时,推定该随身行李或物品已在良好状态下交付。

  2. 关于托运随身行李及其他公司受托保管的旅客物品损坏的通知,对于已领取的随身行李或物品,必须在领取之日起3日以内,未交付的,必须在应领取之日起14日以内,分别以书面形式作出。

  3. 在本条第2项规定的期间内未进行通知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6条 责任限额不适用

第44条规定的责任限度,在证明损害是由公司或其使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时不适用。但是,使用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必须证明该人正在履行自己的职务。

第47条 连续运输

  1. 如果公司为了其他承运人的运输而托运行李,则公司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行上述行为。

  2. 对于两个以上的承运人相继进行的随身行李运输中的损害,只能向造成损害的承运人请求赔偿。对于公司进行的运输以外造成的随身行李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48条 更改承运人

如果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更换承运人,并且旅客使用公司的机票乘坐其他承运人的航线,则该运输将受该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款的约束,公司对该运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49条 对使用人行为的条款适用

证明公司的使用人正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时,对于本运输条款中规定的损害,该使用人可以援引本运输条款及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排除或限制公司责任的一切规定。

附则

第1条 适用日期

此运输条款从2026年2月26日开始适用。